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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股份关于相关失实报道的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16:01:15 阅读: 来源:蜗杆厂家

2014年7月8日某媒体刊登了《九江联盛因债务纠纷冻结客户38万元购物卡》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媒体在未向公安部门求证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实的公开报道,侵害了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正当权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报道,特作出澄清公告,并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

一、《九江联盛因债务纠纷冻结客户38万元购物卡》的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38万元购物卡被锁定是因购卡人涉嫌经济犯罪而非债务纠纷。

我司购物卡登记簿上登记的购卡人为柳姓女士,柳姓女士现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我司及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已作为涉嫌诈骗案立案,且柳姓女士现已被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侦察之中。

柳姓女士的行为既被公安机关立案为经济犯罪,推理所涉及的财物亦应定性为赃款。我司现在所锁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获赃款,而非客户的购物卡。该报道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失实报道。

二、柳姓女士为套现,骗取购物卡,高进低出,违反了相关规定,触犯了法律。

柳姓女士从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购物卡后,为获取现金,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预付卡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外,以低于其9.6折的购价,按8.6-8.8的折扣价格对外销售,套取现金。柳姓女士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三、被锁定的38万元购物卡的持卡人与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交易行为和交易记录,其并非是公司的客户,报道冻结客户购物卡与事实严重不符。

38万元购物卡的持卡人所持购物卡并非在我司购买,他们也未向我司支付购卡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从购卡身份登记来看,他们并未从我司购买购物卡,其又如何称之为客户,报道显然与事实不符。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预付卡。38万元购物卡的持卡人为获利,违反相关规定,在交易场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数万元以上购物卡,进行倒卖以期获利。很显然,38万元购物卡的持卡人其在取得我司购物卡的行为本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以现金方式在外流通倒卖的相关规定,购物卡非合法取得。他们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纯属倒卖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该报道在客观上纵容了一些人的违规行为。

四、联盛公司对客户从无大小客户之分,对所有顾客返利标准一样,对来联盛公司购卡的客户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的最大让利金额均为4%,并非聂姓男士所言。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此我司热忱欢迎广大消费者在联盛指定客服台进行购卡,享受公司让利待遇。

五、我们希望各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此事,任何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误导消费者、给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与良好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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