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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扩中的上乘之选

发布时间:2020-07-13 13:57:14 阅读: 来源:蜗杆厂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是农业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也是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集中体现。但由于人数众多文化水平有限,再加上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依赖自然条件高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农民从来都是社会的主要弱势群体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各级政府为农民增收可以说使出了浑身解数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农民收入的提高与全面小康目标实现还有一定差距。“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如期实现小康的上乘之选。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助推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140元增加到6977元,分别年均增长9.7%。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3.33∶1下降为3.13∶1。2012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7019元,增长13.3%。5340.9万人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45.9万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2012年,按照农村扶贫标准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989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339万人。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全面小康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们朝着既定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多数地区可以如期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但有些地区实现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两个“翻一番”的新目标,其中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的新要求,意味着10年翻一番年均需要增长7.2%,考虑到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1.4%,今后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7%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虽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扎实推进,但农村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平衡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存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的测算结果,201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为80.1%,抵制东部为88%,东北地区为82.3%,中部地区为77.7%,西部地区为71.4%。2012年按城镇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城镇居民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1456元,农村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2316元,收入差距为20多倍。而农村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9009元,是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的9倍。另据中央党校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调研组发布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心态研究报告》认为,超六成新生代农民工自认处于社会中下层,具体74.4%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身收入水平处于社会中等层次以下,61.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身生活水平处于社会中等层次以下,他们“底层认同”现象十分明显。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新生代农民工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

这些现象表明,不能用城乡居民收入的平均数来代表全国的小康水平,也不能用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数来显示农村的小康程度。在全国来看,要看农村的短板,在农村来看,更要看中西部的短板。中央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思考,提出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作出了将农民增收问题作为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深刻论断。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新世纪以来10个“一号文件”,不仅每个都强调农民增收,而且还有两个是专题部署促进农民增收。这些战略部署表明我们党始终将保农民增收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的坚实支撑,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这一部署的继续和发展。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农民增收路径的创新

改革至今,农民的收入从总体上呈现多元路径,主要由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四方面构成。2012年8月21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发布《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统计,2011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98%,从9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农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如今40%以上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以上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因此工资性收入就成为农村家庭又一重要收入来源。2012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16.3%,年末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2290元,比上年增长11.8%。而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对农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不足三成。

所谓财产性收入,主要指农村居民以金融资产、有形非生产性资产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获取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党的十七大提出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至今农民创造出了“房东经济”“股东经济”“头脑经济”,“以财生财”的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新渠道。2012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9.0%,但因基数小,实际总量还很少。

目前,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城乡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增长速度、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低5.12个百分点。二是农民阶层财产性收入差距出现。2005—2011年,农村高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12.86倍、17.06倍、14.11倍、16.37倍、23.40倍、14.92倍、14.97倍,两者差距分别为282.10元增加到742.16元。2005年最高的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当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3.98倍,两者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差571.23元;到2011年最高的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6.29倍。三是财产结构方面,金融财产较少且主要为储蓄存款。据瑞士信贷集团2013年全球财富报告称,我国农村最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21.93元增加到2011年的49.58元,虽然增长126.08%,但绝对数依然十分小。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选择从农民财富角度提升农民收入,无疑会大大助力农民的增收。

顺应世界财富增长规律完善农民增收制度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后,财产性收入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当前在美国,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阶段,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随着各种阻滞因素的逐步消除,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将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但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由于收入分配制度、产权制度、集体经济制度、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特别是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民快速致富: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影响到农民在土地上长期投资的激励,影响了其收入增长和土地质量改进;土地产权的不能转让和抵押降低了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资产(如房屋)的价值,降低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令农民没能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收益;由于产权的界定不清,导致农村土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由于土地不能用作抵押,制约了农民的创业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手中的土地拥有法律确认的完整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决定》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也就是说,在以前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利的基础上,这次又增加了处分权,即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全会为了保证各地不误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还规定了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这样全会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的一种新的可能实现形式,是使农民快速致富、不“被”小康的上乘之选。(作者 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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